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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75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5********,汉族,初中,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至**镇**路**弄**号**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米叶罗汉松、澳洲移盆景二盆,价值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因盗窃行为被抓到案后,均主动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房东商某某放在家门口两盆罗汉松盆景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截图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本案的部分涉案赃物被扣押并发还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部分涉案赃物的价值事实。

5.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身份事实。

6.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二人结伙实施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1月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中。(曾某某联系电话:1866416****;杨某某联系电话:176094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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