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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林秋训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秋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于2015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秋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邱某甲和其朋友丘某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等人到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四路**(**)酒吧喝酒,五人坐到酒吧卡六座的位置。卡三座的官某某过来与丘某某打招呼握手时发生肢体冲突。邱某甲见到该情况就用手拉官某某衣服的帽子,官某某被拉倒在卡六座的桌上。被告人曾某某、林秋训和林某甲、林某乙、邓某某、林某丙等人(另案处理)看到官某某被拉倒后就陆续跑过去对邱某甲实施殴打,其中曾某某使用酒瓶、林秋训使用拳脚对邱某甲实施殴打,邱某甲被殴打途中有还手打伤林某甲、林某乙二人。经鉴定:邱某甲的伤势属轻伤一级;林某甲、林某乙二人伤势均属轻微伤。 

2020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黄埠镇海滨二路**公寓门口抓获被告人曾某某。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黄埠镇盐州白沙村*屋*号内抓获被告人林秋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林秋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秋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秋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林秋训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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