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梁焜,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芳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芳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均想承包桂林洋开发区**学院的清表工程,曾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要求其退出工程被拒。曾某某将此事并徐某某的电话号码告知林某甲(在逃,另案处理),林某甲打电话给徐某某威胁其退出工程,再次被徐某某拒绝。曾某某遂授意林某甲找徐某某当面解决此事。
2018年7月1日21时30分许,林某甲纠集被告人林芳杰以及沈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由林芳杰驾车将林某甲、沈某某、王某某送至海口市桂林经济开发区**大酒店旁**园,林芳杰停车在园外等候,林某甲、沈某某、王某某三人持刀、棍等凶器下车进入**园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砍伤,后四人乘车逃离现场。案发当晚,林某甲电话告知曾某某已带人砍伤徐某某一事。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8年7月19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林芳杰的家门口,将被告人林芳杰抓获。同日将曾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曾某某、林芳杰处各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交通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医院检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林芳杰的供述及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芳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芳杰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芳杰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2019年3月19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扣押的两部手机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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