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有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l9年1月份开始与“细D”(具体姓名不详)、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等人专门在徐某某县城一些超市或小卖部中摆放一些电子赌博游戏机供群众使用该电子赌博游戏机进行参赌。其中被告人曾某某负责管理富兴商行、怡心超市、小区超市、便利小卖部、百发超市、花姐超市等七家超市中电子赌博游戏机的赌资结算与租金支付等相关工作,并每月获利1500元工资及每台电子赌博游戏机盈利6%提成,而被告人曾某某于20l9年1月份开始管理这七家超市或小卖部的电子游戏赌博机从中所获的利益约一万八千多元人民币。
被告人柯某某于20l8年11月28日接手经营位于徐某某城东大道西园南路宏茂小区东南门处的小区超市,其接手该小区超市时超市内已经放置两台电子赌博游戏机,柯某某联系这两台电子赌博游戏机的机主曾某某,每月收取曾某某1000元人民币作为两台电子赌博游戏机放置在该超市内经营的租金。而柯某某负责这两台电子赌博游戏机的日常营业运作管理,每月收取这两台电子赌博游戏机盈利的l0%作为提成收益,期间被告人柯某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赌博游戏机、电子赌博游戏币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吴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子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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