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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68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6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住宅门前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发牌及抽水。该赌场每局下注金额100元人民币起,上不封顶,并在每份牌点数为10时从中抽取100元作为水钱。同年6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赌博窝点,并当场抓获曾某某和梁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等人,现场缴获部分赌资及赌博工具扑克牌5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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