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2001********,汉族,江西贵溪市人,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办事处**弄**商品房**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6********,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6月底,被告人曾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微信赌博群,邀请张某某、毛某某等未成年人进群参与赌博,在微信群发放赌博网页链接,进行财务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郭某某共收取赌资累计达29169元,被告人曾某某共收取赌资累计达69979元,群里参赌人员达20余人。2019年7月初,被告人曾某某退出,郭某某邀请被告人江某某合伙继续开设微信赌博群。被告人江某某加入后,在微信群负责发放赌博网页链接,进行财务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收取赌资累计达950元,群里参赌人员达20余人。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由贵溪市**部扭送至贵溪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由贵溪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的供述;4、辨认、扣押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