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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潘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出生日期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潘某,男,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景致华某某C座701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东安村委会青某某18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曾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伙同曾某乙、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安祖酒吧路口与被害人何某某、成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赖某某等人为泄愤,通过微信纠集被告人潘某甲、陈某甲到场帮忙对被害方实施殴打,被告人潘某甲答应后,同时在清远市清新区东曼酒吧附近也纠集了被告人陈某甲、“左某某”等人到场。被告人潘某甲随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P1***观致牌蓝色共享SUV汽车,搭载祝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绰号“憨通”)、封某某(绰号“地主”)、吴某某(绰号“五蚊鸡”)、黄某某等五名男子前往安祖酒吧路口,由祝某某手持枪状物向被害人何某某、陈某丙、成某甲等人鸣枪以作威吓,致被害方听到枪声后四处逃跑,被告人潘某甲随即驾车搭载车上五名男子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无牌男装摩托车搭载“左某某”(另案处理)也到达现场,到场后均持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后还有另一台SUV共享汽车以及一台摩托车赶到现场,均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成某甲、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2.证人祝某某、曾某乙、黄某甲、陈某乙、吴某甲、封某某、曾某丙、潘某乙、刘某甲、钟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吴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甲、成某乙、陈某丙、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曾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3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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