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曾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于2020年4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0月间,被告人潘某某见庄稼被野猪糟蹋了,便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请其将猎夹(铁夹)安放在德江县复兴镇南溪村村民杨某某的山林中(地名:卡门)猎捕野猪。2020年4月15日,曾某某安放的猎夹猎捕到1只猪獾(拱猪),并于次日宰杀。经鉴定,猪獾不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贵州省林业厅于2019年5月15日发布通告,确定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朱某、石某甲、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潘某某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31179****,1551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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