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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熊某某容留卖淫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接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村的**美容美发店,从事美容美发,二人接手该美发店后除了经营美容美发、按摩服务,还长期容留卖淫女在按摩房进行卖淫。

卖淫女罗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张某乙等人在该发廊打着按摩的名义招揽嫖客,在按摩房内卖淫,从中获利。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二人明知卖淫女在按摩房卖淫,仍然默许卖淫女卖淫,二人从中收取钟点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熊某某、曾某某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长期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上宏

2020110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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