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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王某某二人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院**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200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休闲会所老板陈某甲(在逃)聘请管理人员、招揽培训女技师以“打飞机”、“口交”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其中按摩部部长被告人王某某,主管(兼司机)被告人曾某某参与该会所日常管理,都对女技师进行例行开会培训,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会所按摩房间安装灯光提示,遇有民警过来检查时,长明灯则打开,对讲机使用暗语通知技师,并在例行开会时被告人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承认有提供性服务。 2019年6月29日凌晨,民警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休闲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该会所以“打飞机”、“口交”等方式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遂依法对卖淫女杨某某、姜某某、叶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尹某某、付某某七人,嫖娼男子徐某某、陈某乙、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李某丁、谢某某、李某戊九人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叶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19年12月12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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