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街,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李某某(已死亡)指使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两人教训被害人关某甲,当日晚王某某以借钱为由将关某甲骗至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来福超市楼后,随后王某某与曾某某二人趁其不备,用事先藏在身上的菜刀在关某甲后背砍下数刀。
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关某甲肩背部多发外伤,遗留瘢痕累计43.5厘米(每处瘢痕达到10厘米以上),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鞍山九洲医院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乙、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峰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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