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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曾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鲁宗英、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商议盗窃金弹子树,并雇佣冉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同年5月1日晚,冉某某驾车搭载曾某某、王某某到丰都县暨龙镇凤来村7组后,曾某某、王某某即到被害人谭某某看管的地里盗走2棵金弹子树,后由冉某某驾车将金弹子树运至王某某家中。经丰都县**中心认定,被盗金弹子树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10日、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先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正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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