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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王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66

被告人曾祥飞(绰号“海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秀山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贵州省松桃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址秀山县**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秀山县**镇**村**湾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秀山县**街道**家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秀山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秀山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以上六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杨某某、粟某某、邓某某、王某乙六人共谋采取打假牌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诈骗。2018年7月12日,赵某某与杨某某、曾祥飞等人一起在湖南省花垣县白金汉宫KTV唱歌时,曾祥飞趁赵某某不备,在赵某某饮用的酒内放入药物,致其精神产生亢奋。随后,曾祥飞、王某甲等人邀约赵某某在花垣县华天大酒店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在牌局中,曾祥飞、王某甲、粟某某、邓某某、王某乙采取发“盒子牌”,并以语言暗示、脚下触碰提醒的方式控制赌局输赢,杨某某多次从赵某某的银行卡内为其取钱用于赌博。当晚赵某某被诈骗共计3万余元。曾祥飞、王某甲等六人均获利5000余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曾祥飞被民警从福建省厦门监狱押回;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粟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向秀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粟某某、邓某某均退赔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杨某某、粟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等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杨某某、粟某某、邓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利用赌博出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杨某某、粟某某、邓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祥飞、粟某某、王某甲宣判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粟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王某乙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祥飞、王某甲、杨某某、粟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成林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祥飞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粟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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