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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甘某某等10人寻衅滋事、赌博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1.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单元**房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810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街**号。2001年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钟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苏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钟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街**巷**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姚某某、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丙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张某甲、杨某甲、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同年11月13日、2019年1月1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为参与我市**村旧村改造,并由被告人甘某某、钟某甲与**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钟某己接触并被婉拒以后,即意图通过罢免钟某己再参与**村旧村改造的目的。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被告人甘某某、钟某甲拉拢包括被告人姚某甲、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丙等人在内的部分居民和居民代表,将上述部分居民和居民代表拉入微信联系群,将上述人员分组管理,以发放工资、聚会聚餐等名义经常聚集,商量和收集理事会及钟某己工作中的不足或失误,用以抹黑直至罢免钟某己。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得知高新区政府在**村**进行**海堤加固改造工程,后经被告人甘某某、钟某甲等人商议并经被告人曾某某授意,意图继续以阻扰该工程施工向理事会及钟某己施压,并通过微信群、在村委会聚集等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乙、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乙等人多次伙同居民钟某戊、钟某己、杨某乙等几十人对该施工现场进行阻扰,拦截、辱骂、恐吓施工人员,造成该工程停止施工18日,给施工单位**公司造成机器设备租赁损失和人员工资损失,经鉴定,上述施工单位损失机械租赁租金人民币78300元,施工单位人员工资损失人民币105309.6元。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甘某某、钟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拉拢村民等积极支持罢免钟某己,并在**村理事会会议室举行了针对理事长钟某己的罢免大会,因未达规定的居民代表数量而未能成功。

(二)赌博罪

2018年世界杯决赛开赛前,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等人提出坐庄赌球,被告人曾某某答应出资坐中间庄,吃一部分投注,另一部分投向赌博网站里。后被告人钟某甲通过“肥伟”(另案处理)在皇冠赌博网站开设一个投注账户(账号zhong***, 密码AA***)给被告人张某甲,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接受投注。后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某甲投注,被告人张某甲让被告人钟某甲再在皇冠赌博网站开设多三个投注账户,交给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投注。皇冠赌博网站按投注额的 2.45%返水给被告人钟某乙,被告人钟某甲按投注额2.2%返水给被告人张某甲,自己赚取0.25%返水费用,所有投注输赢及返水由被告人钟某甲跟皇冠赌博网站作担保及结算,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投注网站里投注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结算。

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张某甲让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深圳购买无需登记姓名的网络电话卡分发给被告人张某甲、甘某某、钟某甲、杨某甲并建立5人微信群,专门用于交流赌博事项。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管账及接受他人投注。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接受了钟某庚、张某甲、陈某某、朱某某、苏某某、钟某辛等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投注共约人民币743.14万元。

在坐庄赌博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安排被告人甘某某向被告人钟某甲、张某甲、杨某某等人提供资金,并于同年6月15日左右将现金港币50万元通过被告人甘某某转交被告人钟某甲,于同年6月25日安排被告人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52万元转账给被告人杨某甲,由被告人杨某某赔付给赌客黄某某、陈某某等人。

被告人蔡某某经被告人钟某甲向澳门皇冠赌博网站开设一个投注账户,皇冠赌博网站按投注额的2.45%返水给被告人钟某甲,被告人钟某甲按投注额2%返水给被告人蔡某某,自己赚取0.45%返水费用。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蔡某某共接受钟某壬、王某某、姚某甲、钟某癸、姚某乙、钟某庚等人的投注共约人民币25.18万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钟某甲在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 7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告人姚某乙在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钟某丙、钟某乙在我市被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我市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姚某某、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丙、张某甲、杨某某、蔡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郑某某、蔡某某、钟某丁、卓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人口信息、高新区建管中心说明、**公司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姚某某、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丙伙同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张某甲、杨某某、蔡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钟某甲、姚某某、钟某乙、苏某某、钟某丙、张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十册。

3.光盘两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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