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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申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1********,仡佬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29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4********,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申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与罗某某(已起诉)共谋后,曾某某邀约被告人申某某、向某某先后在务川自治县**街道**区**山庄、洪某某家、张某某家,组织何某某、邹某某、田某某等至少20人,以“一百元起底,上不封顶”为赌注,赌“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并以每次向每位赌博人员抽取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在赌场内维持赌博秩序,被告人申某某、向某某为赌场联系场地,被告人洪某某为开在自己家的赌场提供场地、工具和宵夜,被告人向某某、舒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申某某、向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邹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申某某、向某某、洪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申某某、向某某、洪某某、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舒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焦志红

                              检察官助理 石庆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申某某、向某某、洪某某现在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9张,散件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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