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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约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0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198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宁南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20日被宁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某KTV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遂各手持啤酒瓶殴打对方,致使对方受伤。期间,被告人曾某甲还导致劝架的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曾某甲、约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互相谅解,并均已赔偿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曾某甲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约某某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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