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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罗某乙等4人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汉族,文盲,重庆市丰都县人,家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芒市**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9********,汉族,中专,重庆市武隆县人,家住重庆市武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8********,汉族,中专,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号区幢**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曾用名罗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61975********,汉族,初中,重庆市武隆县人,住重庆市武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罗某甲、曾某某、罗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汤某某(不予批准逮捕)驾车携带毒品在保山市隆阳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抓获。1月17日凌晨,在保山市隆阳区雲红路56号路边将被告人罗某乙抓获。同日9时许,侦查机关在芒市**城**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谷某某。将4名被告人带回瑞丽后,对车牌为云N*****的面包车进行搜查,从该车驾驶位、副驾驶位座位下查获毒品海洛因26348.6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994.5克。同年2月14日,在被告人罗某甲家属的配合下,罗某甲向瑞丽市公安局自首。同日,在缅甸警方的配合下罗某甲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罗某甲、曾某某、罗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小宽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罗某甲、曾某某、罗某乙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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