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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R******(*),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广东省海丰县**镇**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0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号**烤吧喝酒,被害人何某甲上洗手间时与被告人黄某某不小心相撞,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然后被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等人殴打,并一直被追打到**烤吧门外,后六名被告人逃离现场。2019年7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路**栋**房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深圳市**区**口岸被**边防检查站抓获(网上追逃)。同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在深圳市**区**口岸向南园派出所民警投案(网上追逃)。经鉴定:何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何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业、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业、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业、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上宏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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