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房。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9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0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波(绰号波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家属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进才(绰号卷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绥阳县**镇**路**号**号,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房**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进才、宋波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宋波酒后在绥阳县洋川镇27度KTV门口与晏某某发生口角,后晏某某与宋波、曾某某发生打架,与曾某某同行的被告人蒋进才发现后随即上前帮忙一起殴打晏某某。与晏某某同行的黄某某闻讯从27度KTV内冲出参与互殴,斗殴过程中黄某某捡路边木棒欲殴打蒋进才等人,蒋进才将木棒抢过来之后与宋波、曾某某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上前劝阻被打伤,导致其鼻骨骨折、牙折。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宋波、蒋进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绥)公(司)鉴(法临)字[2020]6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宋波、蒋进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宋波、蒋进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长激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宋波、蒋进才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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