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顺庆区**路**酒店**房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路**酒店**房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小田,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明文,绰号小陈,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小区**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小王,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顺庆区**路**酒店**号房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飞飞,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迪,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于嘉陵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镇**村**小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两案相关联,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前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李某某(未到案)、杜某某(未到案)、何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商议重新经营顺庆区“金玉丽都”洗浴中心从事色情服务牟利,确定由杜某某、曾某某、蒲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樊某某负责洗浴中心的采购。
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利用李某某、樊某某租赁的顺庆区铁欣路金玉丽都酒店10楼房间及11楼4个房间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该洗浴中心有招嫖接待员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7人,收银员3人,技师马某某、邹某某、彭某某、冉某某、阚某某、曹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10余人,为打逃避打击,掩人耳目,该洗浴中心未定制招牌,曾某某负责对招嫖接待员的管理和印制招嫖小卡片,安排接待员分发卡牌招嫖并制作招嫖接待员值班表,每一名招嫖接待员值班时间一个小时,负责在该酒店大厅、一楼楼梯口望风,如遇警察检查,便通过微信工作群向楼上通风报信。招嫖接待员通过分发招嫖小卡片、微信聊天进行招嫖拉客。嫖客到达该洗浴中心后,接待员将客人带进房间,向客人介绍消费价位及项目,该洗浴中心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88元、1288元两种价位,均为“莞式”全套性服务,技师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后,客人到收银处结账。该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名称为“麻将群”的微信群进行工作沟通,曾某某、蒲某某在群里发布通知,安排工作。被告人蒲某某负责对技师的管理,通过单独建立微信群对技师进行管理,该群有技师马某某等10余人,技师上下班时间、请假均要向蒲某某报告。
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每个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两人从洗浴中心开业至案发一直在该洗浴中心负责。招嫖接待员没有基本工资,均靠提成挣钱。技师没有基本工资靠接待客人收取提成,可居住在该洗浴中心安排的酒店11楼房间,其中嫖客消费人民币1088元可提成500元、消费人民币1288元可提成600元。该洗浴中心每天的经营情况、技师上钟情况、接待员接待情况、技师和接待员的提成、盈利情况均由收银员记录在“入客登记表”上,每天下班前收银员将技师和接待员的提成交给蒲某某,并由蒲某某以现金、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技师和接待员。侦查机关查明该洗浴中心从2019年10月21日开业到2019年11月13日被查获,期间违法营业额为人民币418660元、总盈利为人民币16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蒲某某、唐某某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达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被告人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被告人曾某某、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不是卖淫场所的出资者,受聘经营管理,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文在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田某某、陈明文、史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324979****,1888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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