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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蔡某甲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下埔村委会下埔村三巷21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在广东省汕尾市海景假日酒店被抓获,同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阿B,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大村鱼街巷73号,住址同上。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蔡某甲在其哥蔡某乙的带领下到汕尾市海景花园未央分局刑侦大队办案地投案自首,同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码头街34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0日被抓获后提供蔡某甲的线索,2019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蔡某甲、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诉讼期限共30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1时许,西安**医院前台工作人员洪某某告诉财务人员郭某某,说尉某某找她,并让该郭通过微信加“尉某某”QQ(361113****),该郭添加该QQ后,发现该QQ昵称为尉某某,经过QQ聊天后“尉某某”让其加入QQ群(61750****),该郭加入后发现群名为“西安广仁医疗投资”,群成员昵称分别为“尉某某”QQ号361113****(尉某某,女,西安**医院**)、“尉某乙”QQ号168460****(尉某某的父亲,西安**医院前任**)、“郑某某”QQ号170944****(西安**医院院长)。群内“尉某某”就对郭某某说,让其联系在国外的黄总(+861392469****),咨询合同保证金是否已转账,该郭联系“黄总”后对方称款已转给尉某某私人账户,紧接着群内“尉某某”发来一张其个人收到款项80万的截图。之后“黄总”称合同需要修改要求退回80万保证金,该郭在QQ群内给“尉某某”说了后,群内“尉某某”让其给黄总退还80万保证金,该郭信以为真从西安**医院对公账户向“黄总”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14167******,转账80万元,户主:黄某甲。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上线“老李”(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老李”告诉该曾办理银行卡用于赌博,可以赚钱,该曾告诉该蔡、该黄每套收购价300元至400元(每张银行卡含一张手机卡、网银密码器或者U盾、开户身份证复印件,称为四件套),期间蔡某甲收取银行卡如下:被告人黄某甲10张;黄某丙8张;李某甲4张;李某乙6张,该蔡将以上银行卡及其别的银行卡共50张提供给该曾,每套赚100元,收取赃款约4000元;该黄收取赃款600元,2400元(未遂)。后该曾以700元的价格售卖给“老李”,获取赃款9000余元。在被告人黄某甲提供给蔡某甲的10张卡中,有一张卡号为62284814167******,户主为黄某甲,2019年6月17日在广东省汕尾市**银行城区支行开户,同年7月9日“老李”用微信语音告诉该曾注销此账户,该曾告诉该蔡,该蔡和该黄去开户银行挂失后注销并提取上线进账19800元,该黄分赃款3000元,其余16800元由曾、蔡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笔录;

5.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

6.冻结财产通知书;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蔡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甲、黄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曾某某拒不认罪,蔡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鉴于该蔡、该黄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一年至一年半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蔡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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