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埠*号附*号。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9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家*号附*号。2016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4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因冷某某(已判刑)与杜某甲(已判刑)就撞伤人谈赔偿一事发生纠纷“约点子”打架而被冷某某纠集,伙同冷某某、姚某甲、聂某某、朱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姚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携带凶器到达事先约定好的上高县泗溪镇老农贸市场附近,杜某甲一方见冷某某一方人数众多且持械冲来,便逃离现场,冷某某等人在追对方过程中将龚某某的车子砸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冷某某、姚某甲、聂某某、朱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姚某乙等人的供述;3.证人龚某某、杜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亮敏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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