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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谭某甲等3人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家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区**山**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由化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物流有限公司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家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由化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物流有限公司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家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化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三次安排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驾驶粤K*****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输与该车道路运输证准许运输货物范围不符的危险货物甲醇,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安排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驾驶粤K*****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将一车甲醇(31.78吨)从湖北荆门**气体有限公司运送至广西桂林**粘胶剂有限责任公司,8月14日,谭某甲、邓某某将该车甲醇运至广西桂林**胶剂有限责任公司时,因该公司仓储已满,谭某甲和邓某某又将该车甲醇运至广西桂林市灌阳县**环保燃油销售有限公司。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安排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驾驶粤K*****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将一车甲醇(31.72吨)从湖北荆门**气体有限公司运送至广西**木业有限公司,9月1日,谭某甲、邓某某将该车甲醇运至了广西**木业有限公司。

3、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安排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驾驶粤K*****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将一车甲醇(31.74吨)从湖北荆门**气体有限公司运送往广西省桂林市,9月5日下午17时许,谭某甲、邓某某运输该车甲醇途径许广高速南往北方向岳阳服务区时,被湖南省高速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曾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提取笔录、运输合同等书证;2.证人劳某某、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谭某甲、邓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谭某甲、邓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 证人劳某某、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孙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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