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新兴居委红海新村****号,住汕尾市城区**安置区****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老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路**宿舍。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租住在汕尾市区永兴街**号。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与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商议各自出资8000元(人民币,下同)共16000元合伙购置了2台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可同时供6人参赌的捕鱼机放置于永兴街**号一楼内,以每2000分10元的价格贩卖分数给参赌人员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用购买分数作为子弹捕鱼成功则可增加分数,若赌赢则以同样价格向其回购分数,将分数兑换成现金给参赌人员。游戏机室每天从下午14时许经营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郑某某谁有空则到场管理,负责向参赌人员收取和兑换赌资、给捕鱼机上分等工作,每天到场参赌的人员约20人。从2019年9月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从中共获利约20000元,每人分得约100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甲、苏某乙、徐某某、钟某某、苏某丙、钟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汕尾市区永兴街**号一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捕鱼赌博机2台、塑料椅子12张,在被告人曾某某身上缴获赌资现金1500元、苹果牌手机1部,在被告人郑某某身上缴获赌资现金1100元、苹果牌手机1部,在参赌人员某甲、钟某某身上各缴获赌资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回购游戏分数的方式兑换给予他人现金,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5月13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