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金融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曾某某,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钞某某,性别: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7年5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租借本市嘉定区**路**号院内**楼、宝安公路**弄**区**栋**号、宝安公路**弄**号作为仓库,从河北、广东等地购入假冒**品牌滤清器等汽车配件,对外销售牟利。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品牌汽车滤清器共计3613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真假对比图》《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报案材料》《总委托书》《公证书》及被告人钞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的供述。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钞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斌
检察官助理:谭晓蕾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1872197****)、钞某某(1831712****)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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