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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韩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7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金乡县****村中心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中心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网上古玩群里认识了QQ号1745557217的男子侯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商定:由侯某某将诈骗来的赃款,利用被告人曾某某的POS机刷卡提现,双方约定被告人曾某某的提成是刷卡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019年3月25日夜,被告人曾某某接到侯某某电话,让其带上POS机速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套现,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开车赶到商水县;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自己的POS机为诈骗分子刷卡并套现200000元,扣除24000元提成后将余款交给诈骗分子;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赃款,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被告人曾某某实施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600元。此次200000元赃款是被害人张某某被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POS机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19年11月12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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