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钟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单位地址钟祥市**区**路,法定代表人马某甲。
诉讼代表人马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系钟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钟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1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5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局**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成立了钟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甲。2016年9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甲。**公司从2015年4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16年12月,先后拖欠54名职工工资共计797306元。其中,曾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45名职工工资574052元,张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25名职工工资73452元,马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21名职工工资149802元。
2018年1月10日,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逾期该公司未支付。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曾某某、张某甲,要求其及时到该局处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曾某某、张某甲收悉短信后未配合解决问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
钟祥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期间,依法对曾某某、张某甲、马某甲三人各自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进行了追缴,现拖欠的54名职工工资797306元已全部追回,并由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企业信息、拖欠工资兑付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陈某甲、邓某某、范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刘某某、马某乙、陈某乙、宁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 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等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曾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钟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张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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