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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黄某某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洞口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8年12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洞口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告人欧某某提供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凰岗凤凰一横路4号停车场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帮助参赌人员兑换现金并获取提成。

2020年7月29日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1批,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币50元等。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犯罪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欧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及光碟1张。

3.缴获的赌资1050元,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律师、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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