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于2018年10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镇**村**组**号,于2018年10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初,罗某某到四川省大邑县*甲纸业联系上巫某某,假称有资质能力帮*甲纸业处理废弃垃圾,并经巫某某介绍,承接了*甲纸业、*乙纸业、*丙纸业的废弃垃圾处理业务。以每吨垃圾150元的价格承包给罗某某处理。尔后,罗某某为快速获利,分别找到跑运输业务为生的曾某某、周某某和龚某某,帮助其拉运实施秘密随处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经查明罗某某一伙人非法运出废弃的固体垃圾7000余吨,垃圾倾倒地点主要分布在乐山高新区自埝村四组、乐山安谷镇milestene厂(麦事通)、乐山市中区道座庙村5组、乐山土主镇杨家河村二组白果嘴、乐山土主镇杨家河村五组猫儿湾、乐山悦来乡六枝角村一组、乐山通江镇青衣村7组等处。其中曾某某拉运废渣一千六百余吨,周某某拉运废渣九百余吨,龚某某拉运废渣一千七百余吨。经有关机构对倾倒现场的垃圾的进行取样认定意见为: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其他有害物质。罗某某一伙人共计收取*甲纸业、*乙纸业、*丙纸业垃圾处理费用一百余万元
曾某某、周某某和龚某某2018年10月18日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辩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和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和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和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减轻处罚。建议处被告人曾某某、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6千元。曾某某、龚某某、周某某均可适用缓刑。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菊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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