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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7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3时40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X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大道***集团路段左转过程中,碰撞由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黄某甲、廖某某受伤及被害人黄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曾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人数、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家属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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