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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株洲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云龙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株洲市石峰区老长株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龙头铺建筑公司门口路段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宾某某相撞,造成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驾驶车辆未作停留,直接驶离事故现场。另查明,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0时36分提取了曾某某的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8.35mg/100ml;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与被害人宾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监控截图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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