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镇**村往**镇政府方向行驶。14时23分许,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镇**大道烟草站门口路段时,曾某某驾车驶入左侧车道后逆向行驶,遇被害人张**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两车在左侧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17时50分,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曾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早上6点多,曾某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经检测,到案时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瑞金市公安局壬田派出所提供线索帮助抓获在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钟某甲、陈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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