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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7时5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建省南靖县南坑村村道由天绿菇业公司往南坑水电站渠道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后溜侧翻碰撞到路边行人张某甲,造成肇事车辆和路外停车棚内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受损、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至肇事路段,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曾某某负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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