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湖南省隆回县人,****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6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隆回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18年7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G320由东往西行驶至隆回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曾某甲驾车逃逸,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
案发后,2018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协和解,赔偿了杨某某人民币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逝者)的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逝者)的亲属人民币8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书、领据、刑事谅解书、诊断证明、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医院药品清单、到案经过、陈述材料;2.证人罗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丁某某、罗某乙、曾某乙、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7.影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9894****/1897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罗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丁某某、罗某乙、曾某乙、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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