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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2时许, 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云CJ1***号小型面包车至**公路K14+500M处时,撞到对向行驶的唐某某所驾三轮摩托车,造成唐某某受伤及同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现场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证实事故发生情况,鉴定意见证实车辆状况及事故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供述也如实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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