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云******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同车载乘李某乙、杨某某)从昆明市东川区**镇准备驶往昆明市东川区主城区,途经**线(**-**公路)K**米处时车前部与道路西侧路边导向墩相碰后侧翻于路外农田内,致被害人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照片、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附件、法医尸体检验照片、资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送达回执、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工作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户口簿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时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东川区**镇**出租房,联系电话:1352900****、1388853****(张某某,曾某某朋友);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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