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签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K*****海马牌小型轿车,从汉安大道方向经复兴路往兴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复兴路(汉安大道-兴盛路)0M+400M处,与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4日05时15分宣布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检察员助理:周俊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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