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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乡**路**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冯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0********,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组。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0 6日, 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未登记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崇州市道明镇方向沿街安路往济协乡方向行驶。18 时5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街安路21公里+ 800米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在前的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受伤入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冯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曾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护送冯某某到医院。侦查机关电话通知曾某某接受调查,曾某某积极配合。冯某某于2020年02月02日在家中死亡。被告人曾某某给付医疗费16000元许。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冯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中剧烈的钝性机械性外力作用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死亡。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转向系、前部灯光照明装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前行驶速度无法计算。经查,被告人曾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31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警,并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且护送被害人到医院;侦查机关通知其接受调查后,积极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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