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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住郓城县**镇**楼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4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郓城县丁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煤矿处与行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名氏当场死亡。经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自动到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4、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衍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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