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3110,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街**号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被告人曾某某患有疾病,舞钢市看守所不予收押,2019年5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豫D****号黑色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七街口东100米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高某甲发生碰撞,致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高某甲于2019年4月9日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无责任。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高某甲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110接处警信息表、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金正司鉴所【2019】尸鉴字第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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