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G240线三水二桥桥面路段时,遇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的何某某等人在道路前方作业,其中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粤EU****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粤E1****号轻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由于被告人曾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状况,而道路养护施工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粤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粤E1****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尾发生碰撞,粤E1****号轻型自卸货车再向前碰撞前方的粤EU****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所属公司向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支付丧葬费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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