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川S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乡往渠县**乡方向行驶,行至渠县**乡**村*社路段与道路左侧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川SA****车受损、徐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