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川S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乡往渠县**乡方向行驶,行至渠县**乡**村*社路段与道路左侧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川SA****车受损、徐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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