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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6********,汉族,武汉市**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栋**,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殁年3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

被害人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3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T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载同公司人员熊某某康某某(分别乘坐于副驾驶和后排座位上)沿武汉市三环线由汉阳向武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汉阳区江城立交桥下江城大道南下桥匝道处时,被告人曾某某因疲劳驾驶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使本应直行的车辆直接撞击在匝道口处的防撞水马、水泥防撞墙及安装的铁质护栏后腾空坠落至三环线地面层,造成其车内驾乘三人多处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熊某某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熊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康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曾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白沙洲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某康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求助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所在单位已被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家属人民币106万元,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曾某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机、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郭某某程某某的证言;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其它证明材料;7.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求助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联系电话:1502728****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213页(含视频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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