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号,住湖北省洪湖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牌号为鄂M3****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农场**场往**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线**路段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艾某某撞倒,致被害人艾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曾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艾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振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城**栋**室,电话:1817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