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麻城市**镇,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鄂******重型自卸货车沿S206由麻城市三河口镇往麻城市市区方向行驶。11时23分许,行驶至S206三河口镇黄土咀村大桥三岔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车载程某某),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死因系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车轮前挡泥板外边缘与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前部左侧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观察后方来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支付医疗救治费用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及复核结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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