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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21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H*****小型轿车从桃江县鸬鹚渡新源加油站前往鸬鹚渡镇家中,途经鸬鹚渡镇沙河湾村路段时,遇前方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外王某某跨坐在湘H*****二轮摩托车上,尹某甲站在摩托车左后侧。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撞到尹某甲及坐在摩托车上的王某某,造成被害人尹某甲(女,47岁)、王某某(男,45岁)当场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尹某甲、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至颅脑损伤死亡。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辆未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在事故现场向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自动投案。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尹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53.1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另外赔偿了9万元;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7.9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另外赔偿了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尹某甲、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丧葬安排、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赵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死因及损伤特征鉴定意见;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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