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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娘),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7********,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5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男式摩托车,沿G1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G107线1963KM+200M处(耒阳市**部队门前路段),将同方向推行自行车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被害人钟某乙撞倒,随后驾车往耒阳市城区方向逃逸,在逃逸的过程中又将同方向行走在道路右前方200米左右的被害人龙某某撞倒在路边水沟里,造成摩托车倒地受损,被告人曾某某、被害人钟某乙受伤,被害人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曾某某当场驾车逃逸。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乙、龙某某无责任。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后与被害人钟某乙、被害人家属龙泽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接警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邓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乙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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