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8时4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华骏东方城往城东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路57-10号前路段,由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变更车道后与同向行驶林某某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二车损坏、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随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直至被出勤民警查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908486元,取得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侦破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随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直至被出勤民警查获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 陈南军
2020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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