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现居住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6日被采取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渝D7****号大型自卸货车,由蟠龙大道商贸城方向往煤化工卸土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门坎街上时,由于超载刹车失控,与姜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追尾,后两车分别与王某某驾驶的贵C8****号轻型自卸货车、姚某某驾驶的贵C9****、陈某某驾驶的贵CK****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姜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人员车辆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积极救治受害人、并主动报警,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同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号,电话1508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