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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锦星乡**村第**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5时1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贵FBQ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搭载乘车人何某某、徐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从黔西县锦星乡东庄村一组方向往黔西县锦星乡东庄村三组方向行驶,于11时30分许途径黔西县锦星乡凹线4公里加200米处(小地名:烂仓沟都)处,侧翻于行驶方向道路左侧撞土坎肇事,致使乘车人何某某、徐某某、曾某甲受伤,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何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黔西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9日,曾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30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尸体处理情况、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违法超载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黔西县锦星乡**村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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